住宿条款Stipulation

(适用范围)

第1条
  1. 本酒店与入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将以本条款之规定为准,针对本条款未规定事项,依照法令或一般确立的习惯为标准。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约定俗成的范围内采用特别约定时,则不受前项规定,优先考虑该特别约定。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1. 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交下列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定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照另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
    4. a. 申请者姓名及联络处
      b. 住宿费的支付者及联络处
    5.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当入住宾客在住宿期间超过前项第2号之住宿天数而提出继续入住时,在该申请提出的同时,本酒店将其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予以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1. 在本酒店批准前条之申请后,住宿合同便成立。
  2. 根据前项规定,当住宿合同成立后,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内,交纳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
  3. 按金将首先充当住客最后应该缴付的住宿费用,如发生适用第6条以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则充当为毁约金,然后为赔偿金,如有余额则按第12条规定在缴付住宿费用时归还。
  4. 如果未能按照第2项之规定,在本酒店规定的日期内支付申请费时,住宿合同将失效。但这仅限于本酒店已经将支付申请费的规定日期通告入住客人的情况。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第4条
  1. 不受前一条第2项之规定,本酒店可能会采用特别约定,在合同成立后无需客人支付该项申请费。
  2. 在认可住宿合同时,如果本酒店没有提出要求支付前一条第2项的申请费,或未规定该项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则视为将按照前一项提出的特别约定进行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下,本酒店有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未依照本条款的情况。
  2. 由于客满而没有空房的情况。
  3. 认定准备入住的客人在住宿问题上,有可能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社会风俗的行为的情况。
  4. 明确认定准备入住的客人患有可能传播病毒的传染病的情况。
  5. 当客人提出超出与住宿有关的合理范围的要求,会对本酒店造成额外负担的情况。
  6. 因天灾、设备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酒店无法为顾客提供住宿的情况。
  7. 认定准备入住的客人为醉酒者等,有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明显影响的情况。或者住宿者做出了对其他客人造成明显影响的言行的情况。(依照东京都旅馆业施行条例第5条)
  8. 准备入住的客人是黑社会、黑社会相关人员的情况。

(入住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1. 入住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当入住客人因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本酒店根据第3条第2项之规定指定了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并已要求进行支付的情况。但入住客人在支付申请费之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根据另附表中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采用的是第4条第1项之特别约定,则只有在本酒店采用特别约定的同时,已告知入住客人在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才可收取违约金。
  3. 入住客人在未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在住宿日当天的晚上8点(如果事先明确告知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超过该时间2小时的时刻)仍未到达,本酒店将视作入住客人解除了住宿合同,并以此进行其他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认定入住客人在住宿问题上,有可能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社会风俗的行为的情况,或者认定入住客人有过上述行为的情况。
    2. 明确认定入住客人患有可能传播病毒的传染病的情况。
    3. 当客人提出超出与住宿有关的合理范围的要求,会对本酒店造成额外负担的情况。
    4.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酒店无法提供住宿的情况。
    5. 符合东京都旅馆业施行条例第5条(第1号、第2号)规定的情况。
    6. 入住的客人是黑社会、黑社会相关人员的情况。
    7. 在卧室内躺着吸烟,肆意乱动消防用设备等,不遵守本酒店指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预防火灾的必要事项)的情况。
    8. 入住客人不进行对后一条规定的登记•出示的情况。
  2. 本酒店按照上述条款之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会收取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1. 请入住客人于住宿日当天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入住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职业
    2. 对于外国客人,请登记国籍、护照号、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3. 出境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 本酒店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2. 入住客人如果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现金的方式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一项的登记时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1. 入住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1点。但如果是连续住宿的情况,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外,可以全天使用。
  2. 本酒店可以不按照前一项规定,允许在该项规定时间之外使用客房。这时,将收取下列追加费用。
    1. 3小时以内的超时费用为,房费的30%
    2. 6小时以内的超时费用为,房费的50%
    3. 6小时以上的超时费用为,房费的100%

(遵守住宿规则)

第10条
入住客人在本酒店期间,需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公布于酒店内的住宿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1. 本酒店的主要设施等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通过放置各处的布告、客房中的酒店指南等方式进行介绍。
    1. 前台・收款等服务时间:
      • 前台服务 24小时
      • 客人休息室 24小时
      • 停车场 7:00-23:00
      • 投币式洗衣机 24小时
      • 自动售货机 24小时
    2. 饮食等(设施)服务时间:
      • 早餐(1楼) 7:00-11:00
      • 其他饮食等 通过各处的布告、客房中的酒店指南等方式进行介绍
  2. 对前项的时间,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能会进行临时更改。届时,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通知。

(费用的支付)

第12条
  1. 入住客人须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按照附表1中的规定所示。
  2. 支付前项中的住宿费用等时,可使用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可代替货币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法,在入住客人出发时或本酒店要求时,于前台支付。
  3. 本酒店向入住客人提供客房且当客房可以使用后,即使入住客人并未住宿,也须支付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合同时,或者因不履行这些合同而导致入住客人蒙受损失时,将赔偿其损失。但是,如果这些损失并非因本酒店的过失或责任而产生时,则不受此限制。
  2. 本酒店为火灾等意外发生的情况,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已签订合同中规定的客房时的处理方法)

第14条
  1. 本酒店无法向入住客人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客房时,在取得入住客人的理解后,应尽量按相同条件为其安排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项的规定,但如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则须向入住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作为损失赔偿金额。但是,对于无法提供客房的情况,如原因并非在于本酒店的过失或责任,则不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第15条
  1. 住客寄存酒店前台的物件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万一发生损毁遗失等损失,除非是天灾导致,本酒店将赔偿损失。如寄存物件为现金或贵重物品,本酒店可能要求住客说明物品的种类以及金额,如住客未能提供说明,本酒店将以30万日元为赔偿上限。
  2. 住客没有寄存酒店前台的所携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假如由于本酒店有意或无意的过失而导致遗失或毁坏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损失。如住客没有事前提供物品的种类以及金额,除非本酒店有意或有重大过失,本酒店将以30万日元为赔偿上限。

(入住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1. 入住客人的随身行李在入住之前已到达本酒店时,仅限于在到达前得到本酒店认可的情况下,由本酒店负责保管,并于入住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宾客。
  2. 入住客人退房后,将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于本酒店中时,在查明其所有人后,本酒店将与该所有人联系,遵从其指示。但是,所有人无指示或未能查明其所有人时,依据遗失物法处理。
  3. 在前2项中,本酒店对于入住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应根据前一条第1项的规定,在前项的情况下则根据该条第2项的规定。

(停车责任)

第17条
入住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在本酒店存放车辆钥匙,本酒店仅负责出租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就停车场的管理方面,如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时,将承担赔偿责任。

(入住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由于入住客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入住客人须赔偿本酒店的损失。

(免责事项)

第19条
利用本酒店的计算机网络,由入住客人自行负责。入住客人在使用计算机网络中由于系统故障及其他理由而服务中断,其结果使用者受到的所有损失,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使用计算机时,本酒店判断为不适宜的行为,并对本酒店及第三者造成损失时,将索取赔偿。
* 另附表1 住宿费用等明细(与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有关)
明细 明细
入住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入住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 (1)基本住宿费(房费)
追加费用 (2)餐饮费及其他费用
税金 (3)消费税(1)+(2)×10%
住宿税
住宿费 1人1宿 1万日元以上1万5千日元以下 100日元
住宿费 1人1宿 1万5千日元以上 200日元

<备注>

  1. 增加床位时,每加一床加收3000日元
  2. 税法有了改正时,将会按照新税法的规定。
* 另附表2 违约金(与第6条第2项有关)
预订取消日 已预订的客房数
个人
(14名以下)
团体
(15名以上)
不住宿 100% 100%
当天 80% 80%
前一天 20% 20%
9天前 10%

(注)

  1. %为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用的违约金所占比例。
  2. 缩短合同天数时,无论其缩短天数为几天,均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 关于本酒店的特别指定日,有时将收取取消费用。